《杭州市蔬菜農藥殘留監督管理條例》修改版提請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審議批準,其中特別增設對蔬菜質量實行追溯管理制度的規定,并在蔬菜生產源頭、經營銷售、采購消費等各環節設置更加細致的監管措施。
修改后的條例規定,蔬菜生產者、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蔬菜質量承擔責任,對其提供的蔬菜如實出具追溯憑證,并附具相應的產地信息、產品合格信息、經營者信息。不出具或偽造追溯憑證的,分別由農業、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罰款500至2000元。
今后,蔬菜生產企業、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和規模化蔬菜種植大戶都要建立蔬菜生產記錄檔案,檔案要保存兩年,同時也鼓勵其他蔬菜生產者建立蔬菜生產記錄檔案。檔案要如實記載使用農業投入品的名稱、來源、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日期,蔬菜病蟲害的發生和防治情況及收獲的日期等。
在經營環節,要求蔬菜批發市場、農貿市場的舉辦單位和超市等蔬菜經營單位建立蔬菜經銷檔案,并對進場銷售的蔬菜農藥殘留狀況進行抽查檢測,檢測當天及時公布結果。
在消費環節,規定餐飲業經營者、集體供應伙食單位確定專人負責蔬菜采購、農藥殘留監測、清洗加工等。采購蔬菜時應一并索取追溯憑證,建立采購管理臺賬。發現采購的蔬菜農藥殘留超標的,應立即停止,并按質量追溯制度依法處理,報告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